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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2017年上海著名商标认定最新流程,http://www.shenlanipr.com,2017上海市著名商标最新奖励政策。
【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一)商标注册人是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自然人,或是依法在本市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著名商标认定所需资料】
一、基础文件:
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商标注册证》
3、《委托书》
4、《营业执照》
二、资质文件:
1、参评商标使用情况(最早使用时间、连续使用的时间、销售区域);
2、参评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3、参评商标的国内及涉外的注册申请、权利延伸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同行业排名等);
5、参评商标曾经获得的资质、荣誉及其它对评选有利的资料。
【著名商标评审流程】
1、在本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有的注册商标,凡符合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均可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
2、申请人自愿参评,并应按照《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3、申请人可在本事务所指导下填写《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认定委员会推荐;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推荐,并将审查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备案,同时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委员会请求复议。经认定委员会复议后,认为请求理由成立的,转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查,或者由认定委员会直接受理;认为请求理由不能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5、认定委员会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复审,需要调查核实的,委托上海市商标协会予以调查。
6、上海市商标协会按照认定委员会的委托,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7、认定委员会对申请认定的商标向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商标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8、认定委员会召开上海市著名商标审定会议。
9、申请人的商标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认定书并公告;未予认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著名商标的保护】
上海市著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可以受到或者申请下列特殊保护:
(一)上海市著名商标扩大到企业字号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行业或相关领域内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名称作企业字号;对认定前已存在的企业字号不具追溯力;
(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品视同“知名商品”,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商品上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三)禁止他人以各种方式淡化、丑化、贬低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行为;
(四)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期下发“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和执法中对上海市著名商标实施主动干预和强化保护。凡假冒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依据《商标法》和有关工商法规从重处罚;
(五)扩大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上海市著名商标在申请商标扩大注册保护时,对有困难的,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帮助协调或者出具有关证明;
(六)由上海市消费者协会利用投诉监督网,反馈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市场信誉、市场占有率、被假冒侵权等信息。凡在异地被假冒侵权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
(七)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上海市著名商标”中择优推荐。
(八)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期满由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逾期不申请重新认定的,经认定委员会核实后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并不享有对其的特殊保护。
【奖励政策】
获评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上海市政府及企业所属区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政策如下:
上海市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称号的企业,由市级专项资金最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各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黄浦区(卢湾已并入新黄浦区)
1、凡新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企业,在市专项资金奖励外,区专项资金给予50%的配比奖励。
2、凡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国家级称号的企业,在市专项资金奖励外,区专项资金给予50%的配比奖励。对已获得该项奖励并且复评“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称号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凡新获得国家商务部评选的“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凡获得上海市质量金奖(组织或个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凡获得市长质量奖或国家级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凡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获得该项奖励并且复评“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获得通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凡获得市双推工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7、凡获得市级以上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或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企业,在市专项资金奖励外,区专项资金给予50%的配比奖励。
浦东新区
1、在“十二五”期间,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2、在“十二五”期间,对新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
3、对通过“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荣誉称号复审的单位,在“十二五”期间,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
虹口区
1、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金从原来的15万元增至20万元;
2、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奖励金从原来的20万元增至30万元。
徐汇区
1、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首次获得上海著名商标或上海名牌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静安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我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2、首次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长宁区
1、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3、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资助。
普陀区
1、对首次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复评获“中国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上海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名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复评获认定的企业,如从未受过品牌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
2、企业有多个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各品牌分别进行奖励。同一品牌产品获“中国名牌”和“上海名牌”称号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3、对首次获国家商务部“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奖励50万元。
4、对首次获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产品/服务”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
5、对企业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60万元。对企业商标首次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30万元;复评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6、“上海市著名商标”期满未通过复评,重新申报获认定的,按复评标准给予奖励。复评获认定的商标,如从未受过奖励,按首次获认定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件商标获“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按最高标准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闸北区
1、无偿资助项目原则上按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10%~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2、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等称号的单位由区政府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杨浦区
1、税管地在杨浦区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2、税管地在杨浦区的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多次获得的不另行奖励。
3、享受杨浦区科技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企业,不重复奖励励。
宝山区
1、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企业(含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2、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3、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4、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含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万元;
5、首次认定为上海市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6、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
闵行区
1、对获得“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各类组织和企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奖励金额给予50%匹配。
2、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3、对获得“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4、同年,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产品按照上述2、3项可同时享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同年,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两个同一等级的荣誉时,其中一项减半补贴。该项条款不适用于有效期满复评的企业。
5、已获得过荣誉称号的企业研发新产品再次获得荣誉称号的,依据2、3、4项条款规定奖励。
6、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复评且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名牌类每期5万、商标类每期8万。
松江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青浦区
1、对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80 万元奖励。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首次认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根据市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视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区财政给予不超过50%配套支持。
2、经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农产品商标,给予每件500 元的财政资助;经核准注册的海外注册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给予5000 元的财政资助。
3、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或“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重新认定且还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资助标准实施一次性奖励。荣誉称号有效期满,被重新认定为“上海名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名牌类每次2 万元、商标类每次3 万元。
奉贤区
1、对获得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通过续评保持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每次续评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续评保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每次续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4、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荣誉证书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嘉定区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市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
2、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市名牌产品(服务)、质量金奖的企业,奖励 30万元;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国家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
金山区
1、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的,如“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
2、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崇明县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对被认定为 “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如一个企业获得以上两个称号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品牌服务”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生效。
市长 应勇
2018年5月16日
标签:  著名商标 上海市著名商标 申请上海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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